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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59號

請求交付贈與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民自費安
即被告
養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76,976元,應徵收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6,020元。惟上訴人未繳前開上訴裁判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5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交付贈與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