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勃叡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民自費安
- 即被告
- 養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潘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76,976元,應徵收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6,020元。惟上訴人未繳前開上訴裁判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