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天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368,500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44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而未繳上訴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62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368,500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44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而未繳上訴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