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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許武南

      甲○○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四三號民事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七十二年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四年度臺抗字第一四六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許武南請求廢棄原判決本訴部分,其於第一審本訴時所受利益為四百二十四萬一千八百四十六元,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本件應徵上訴費用為陸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另一上訴人甲○○請求廢棄原判決本訴部分,其於第一審本訴時所受利益為四百二十四萬一千八百九十二元,亦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本件應徵上訴費用為陸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

二、茲限上訴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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