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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71號

認領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71號

上訴人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之間認領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玲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7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認領子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