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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莫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40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