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莫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40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8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40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8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