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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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