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之間認領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之間認領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