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966 元,應徵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