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原告
-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錫楨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 被告
- 己○○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月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