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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告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告
己○○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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