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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3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1315號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甲○○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1131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1,910,613元 │97年4月29日 │3.54% │97年5月29日 │├──┼────────────┼───────────┼───────────┼───────────┤│002 │1,921,573元 │97年2月29日 │3.85% │97年3月29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31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