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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0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033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楊琇燁」?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03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