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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9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970號

債權人
乙○○

            之1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甲○○、丙○○借款原因與法律依據為何?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究為「共同給付」抑或「連帶給付」?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97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