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28號
- 聲請人
- 甲○○
被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被繼承人乙○○(民國11年12月9日出生)於民國97年1月25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28號
被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被繼承人乙○○(民國11年12月9日出生)於民國97年1月25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