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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抗告人
千訊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上 甲○○
法定代理人
5號5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