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9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9956號
- 債權人
- 健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零貳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19956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7年6月30日 │1,231,000元 │97年7月8日│YA0000000 │├──┼─────────┼───────────┼───────────┼───────────┤│002 │97年7月18日 │1,281,000元 │97年9月1日│YA0000000 │├──┼─────────┼───────────┼───────────┼───────────┤│003 │97年7月20日 │1,980,000元 │97年9月1日│YA0000000 │├──┼─────────┼───────────┼───────────┼───────────┤│004 │97年7月31日 │1,534,500元 │97年8月26日 │Y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