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2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210號
- 債權人
- 乙○○
之1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317144、CH317145)原本二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借款之原因事實關係。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