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
- 債權人
-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