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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163號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06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95年08月03日結帳日止共積欠176,391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166,609元自民國95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6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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