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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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