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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1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14號

聲請人
丁○○

上列聲請人丁○○因與相對人鄭海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鄭海祥已死亡,請改列正確之相對人。

二、最新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三、請提出甲○○、乙○○、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1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