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大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26,752元,應徵裁判費193,9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