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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6號

上訴人
原告
大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26,752元,應徵裁判費193,9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