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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28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28號

聲請人
甲○○

被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被繼承人乙○○(民國11年12月9日出生)於民國97年1月25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玲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2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