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玖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玖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