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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玖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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