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抗告人
- 千訊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 上 甲○○
- 法定代理人
- 5號5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