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57號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地下1
- 代理人
- 丙○○
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 ○○○○○○○ ○○○○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
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
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