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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57號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地下1
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 ○○○○○○○ ○○○○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

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

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5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