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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曾於民國95年7月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成立協商,約定共分120期,利率0%,每月應清償新臺幣(下同)25,291元,其當時工作收入來源為「禮儀社禮儀師」,月薪約新臺幣(下同)45,000元,嗣因每月工作收入驟降及原有18%約10,000元之優惠定存解約之故,因而無法繼續履行95年與債權人間之協商條件,不得已於96年7月毀諾,故聲請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有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配偶吳秋芬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存摺、臺灣銀行員林分行證明書、協議書、宏法生命禮儀社出具之在職證明及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等件為證,應堪採信。此外,本件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法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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