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蕭長房等間確認派下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1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秉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