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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A女之父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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