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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5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596號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乙○○

上列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59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