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5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596號
- 債權人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上列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