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曜槍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李欣潔
- 債權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發得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債權人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經天瑞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男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張紘瑞
- 債權人
-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文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債權人
- 劉淑桂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又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部變價,並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予以公告且分配完畢在案,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