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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曜槍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李欣潔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紘瑞
債權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劉淑桂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又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部變價,並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予以公告且分配完畢在案,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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