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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告
吳欽嬌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具狀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欲請求裁判之土地地號是否為坐落彰化縣大城鄉○○段第544地號土地,如上開地號土地係為本件請求裁判分割及移轉所有權之土地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5,75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二、如本件請求裁判之土地非上開第一項所示土地,而係坐落彰化縣大城鄉○○段第54地號土地者,應陳報該土地之土地謄本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用。

三、陳報本件是否欲請求分割遺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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