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4號
- 原告
- 吳欽嬌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具狀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欲請求裁判之土地地號是否為坐落彰化縣大城鄉○○段第544地號土地,如上開地號土地係為本件請求裁判分割及移轉所有權之土地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5,75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二、如本件請求裁判之土地非上開第一項所示土地,而係坐落彰化縣大城鄉○○段第54地號土地者,應陳報該土地之土地謄本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用。
三、陳報本件是否欲請求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