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再簡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再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廖啟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錦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再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