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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再簡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再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廖啟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錦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再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再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