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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1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上訴人
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世英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勞簡字第1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