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11號
- 上訴人
- 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世英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