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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72號

原告
宋玉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福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7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