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74號
- 原告
- 潘重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田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