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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聲字第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聲字第6號

抗告人
相對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宥瑋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狀內並未添具繕本,應補提繕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