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聲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聲字第6號
- 抗告人
- 即
- 相對人
-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義
- 代理人
- 鍾鋕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宥瑋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狀內並未添具繕本,應補提繕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