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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49號

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生活大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文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櫻緩等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4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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