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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38號

請求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順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熔、永慶不動產彰化家樂福加盟店即允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周溪圳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3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減少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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