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順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熔、永慶不動產彰化家樂福加盟店即允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周溪圳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