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錦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崴勝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崴勝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