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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17號

核定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簡錦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崴勝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1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核定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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