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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167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欣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永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鴻樂活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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