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陳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122元,及其中52,579元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另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