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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5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告
蔡易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84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5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