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80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良
- 被告
- 柯瑞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