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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欣恩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被告
柯瑞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80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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