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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欣恩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告
鐘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8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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