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87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呂承謚
- 被告
- 鐘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彰小字第3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