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469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木林
- 被告
- 陳耀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