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8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涵瑜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良
- 被告
- 莊仁多
-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樓、0至0 樓、00至00樓、00號0至0樓、00至00樓、0樓之0、0樓之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