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24號
- 原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萱
- 被告
- 郭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79元,及其中新臺幣53,040元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彰小字第22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79元,及其中新臺幣53,040元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