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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37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欣恩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告
魏文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37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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