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376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鄭如妙
- 被告
- 魏文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彰小字第3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